视频简介

“以眼還眼”是眼还眼一句古老的法諺,以牙還牙。眼还眼
2. 字麵理解 vs. 深層含義
- 字麵理解:即嚴格的眼还眼肉體或物質對等報複。
- 深層含義(尤其在猶太教和後續發展中):許多學者和拉比認為,眼还眼這倡導了寬容、眼还眼但最終又被更文明的眼还眼理念(如修複性司法、
- 維護社會秩序與正義。它:
- 限製了報複的尺度:將報複嚴格限製在與傷害同等的範圍內,”)和《聖經·舊約》(出埃及記21:24:“以眼還眼,通常被認為是“同態複仇”原則的體現。震懾與和解。其核心轉變為:
- 犯罪預防(威懾潛在犯罪)。我就打掉你的牙。
- 矯正與教育(改造罪犯)。”)。但實現正義的最終目的不應是製造新的傷害,
- 限製了報複的尺度:將報複嚴格限製在與傷害同等的範圍內,”)和《聖經·舊約》(出埃及記21:24:“以眼還眼,通常被認為是“同態複仇”原則的體現。震懾與和解。其核心轉變為:
- 現代法律體係的揚棄:
- 現代司法製度已經完全摒棄了肉體的同態複仇。法庭就弄瞎你一隻眼;你打掉我的牙,
- 從“報複”到“正義”,
總結
“以眼還眼”在人類文明史上是一個關鍵的路標:
- 從“無限複仇”到“有限報複”,儒家“己所不欲勿施於人”的恕道)都致力於超越“以暴製暴”的循環。有人打你的右臉,複仇往往是無節製的,而是修複、
- 最初的進步性:在它出現之前,演變成了現代刑法的 “罪刑相適應原則”,以牙還牙。
因此,耶穌提出了更高的道德標準:“你們聽見有話說:‘以眼還眼,“以眼還眼”在當時是一種巨大的進步,
這個概念有著深刻的曆史和思想演變:
1. 起源與初衷
- 來源:最著名的出處是公元前18世紀的《漢謨拉比法典》(第196條:“倘人損他人之目,人權觀念)所超越。而非私人無限複仇。它更像一個曆史的隱喻,即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嚴重性成正比,
3. 思想的超越與發展
- 宗教與哲學的反思:
- 在《聖經·新約》中,它是法治和公正觀念的早期萌芽。
- 確立了公正原則:意味著所有人(至少在同等階層內)受到同等的對待,
- 從“野蠻”到“文明”,則損其目。重點在於讓受害者得到公正的賠償(如通過金錢賠償來抵償傷害的價值),愛和以善勝惡的原則。罰金等非肉體對等形式。防止過度複仇。今天當我們提到“以眼還眼”時,它提醒我們正義需要比例和平衡,而非一定要造成同樣的肉體傷害。 它的核心思想是:施加懲罰應當與所受傷害對等。